发布时间:2021-12-15 阅读数:651
南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南宁市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促进专利和商标的商用化及产业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桂银保监发〔2021〕14号)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贴息。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本级知识产权经费列支,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的企业以其合法有效、知识产权出质担保方式,实际获得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额上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第三条 贴息条件
(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当年获得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获得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该笔贷款未享受“桂惠贷”“民贸民品”“创业担保贷”等现行财政贴息政策。
(五)其他相应条件。
第四条 贴息标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根据知识产权质押额贷款产生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一次性给予贴息支持(若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以实际利率的50%一次性给予贴息补贴)。年度内对同一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以及首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的企业贴息比例可提高至6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贴息比例可提高至55%,最高不超过13万元。
第五条 企业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贴息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一)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二)南宁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第三方担保还需提供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或商标注册证。
(五)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凭证。第三方担保的还需提供担保合同。
(六)贷款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所占额度或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
第六条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申请受理、审核并公示,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贴息拨付。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南宁市财政局对发放的贴息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四条规定的贴息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失信行为信息向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二)追回已拨付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
(三)3年内取消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资格。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