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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交易规则(总则)

南宁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南宁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进行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服务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特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交易, 是指交易主体通过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或相关权益的授权、转让、许可、投融资及其它处置行为。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知识产权权利的授权;

(二)知识产权权利的转让;

(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 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从属许可等);

(四)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投融资;

(五)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三条 买卖双方均须为服务平台的实名认证会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在服务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优化配置资源;

(三)自愿、平等、诚实信用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的知识产权交易范围包括以下部分:

(一)专利权及(或)相关权利;

(二)著作权及(或)相关权利;

(三)商标权及(或)相关权利;

(四)植物新品种权及(或)相关权利;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或)相关权利;

(六)工业设计权及(或)相关权利;

(七)基于知识产权的衍生品或权益产品;

(八)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在南宁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一)交易转让方: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或依法对该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享有法定或者约定处置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行业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其所交易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权属关系明确, 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者正在发生的法律纠纷。

(二)交易受让方:指在本服务平台注册,经本服务平台确认在交易活动中具有购买申请权,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符合具体项目的受让条件,并经办理交易程序等必要手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转让方拟交易的知识产权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无法律上的瑕疵或者纠纷。提交给本服务平台的交易信息或者文件不存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虚假记载或陈述,没有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交易的公正性或与他人串通影响交易公平竞争。交易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应当依法并按照约定,及时且全面地履行交易合同,并协助受让方进行后续的知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及其与此相关的其它必要或者约定的各项后续服务工作。同时,转让方对在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本服务平台、受让方或者会员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受让方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前应当提前了解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知识,且具有知识产权交易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受让方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影响交易的公正性。受让方有权了解交易项目的相关信息。 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也应当依法并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交易合同且对在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本服务平台、转让方或者会员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交易前,请先注册成为南宁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会员,并谨记您的会员账号和密码


第十条 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将按照交易申请受理->签订委托协议->挂牌->组织交易->签订合同->出具鉴证书流程进行。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转让方应具备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知识产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交易过程中,所有向本服务平台提交的材料清单,都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可在转让交易信息发布期间查询洽谈。受让方亦可委托服务平台顾问代理进行交易,但需与服务平台顾问签订委托合同。服务平台顾问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各方原则上应通过南宁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知识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六章 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如存在以下行为,知识产权交易将被中止或终结: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 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在竞价过程中,恶意通过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六)交易双方违反本交易规则自行交易的;

(七)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运营方有权不定期修改本规则,并执行公示程序。公示期经过,修订后的规则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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