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3 阅读数:2749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通常情况下,涉案行为多表现为配件产品本身或者包装上并未使用他人商标,但在网络销售中,网页商品标题上使用了他人商标。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判断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要看使用相关文字是否能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使用“适配某品牌”字样的行为人,均抗辩其是为了说明该配件产品与品牌权利人产品相兼容适配。如何判断是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以及该使用是否符合善意、合理且必要性原则,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根据目前的司法判例,归纳总结了“适配某品牌”类案件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考量因素。
(一)是否为善意的使用
(二)具体的使用形式是否会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三)行业内配件是否具有通用性,可以作为判定标注“适配某品牌”是否具有必要性的考量因素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络销售环境不同于传统市场交易,在电商环境下,商品标题关键词等信息是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且最先被消费者感知。在“适配”类案件中,被适配品牌知名度通常都较高,原告在主张被告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还主张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利用在商品标题中添加知名度较高的被适配品牌,达到吸引消费者访问、引流、成交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目前的司法判例实践,在“适配”类案件中,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如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攀附名牌、搭乘便车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超出必要使用范围,即使用“被适配品牌+配件产品名称”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被诉商品链接,但该搜索结果为互联网搜索规则所致,不能必然得出行为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需要根据案件其他情节,如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在行为人善意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通常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小米公司与某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该宝贝名称中并未直接出现‘小米移动电源’六个字,之所以仍能通过‘小米移动电源’搜索到相关链接,系淘宝公司的搜索规则所致,上述规则并非某锐公司设置。况且,该宝贝的详情页面中已对产品品牌、外观进行介绍,在相关消费者进入该宝贝链接的详情页面后并不会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新型的竞争模式是相关法律所允许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OPPO公司与某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之所以能通过淘宝首页对关键词‘OPPO耳机’搜索到案涉商品链接,与淘宝公司的搜索规则有关。而且,案涉商品详情中对产品品牌、外观作了详细介绍,消费者点击商品链接后,并不会因为宝贝标题中含有‘OPPO’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某歌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配件产品的生产、销售商为了表明自己产品与目标商品的兼容或适配性,可以合理地使用目标商品的商标。但并非仅仅标注“适用于”或“适配”就当然免责,使用人应遵循诚信善意、合理必要原则。尤其是针对网络销售关注度高的商品标题内容,应特别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显著标明自己的品牌,不将被适配品牌列于标题首要位置,不将被适配品牌与自己销售的配件产品相搭配,同时,不作与被适配品牌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虚假宣传,以避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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