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2 阅读数:877
国家知识产权局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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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已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相较于上一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此次修订突出了标准的合规属性,为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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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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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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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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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23)》,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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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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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现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公告如下,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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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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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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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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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丹麦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将中丹PPH试点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丹PPH指南。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中丹PPH试点项目延长将进一步促进中丹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中丹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进程,并持续推动两局在专利审查领域的深入合作。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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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序号 | 费用 种类 |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
1. | 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 10620 | 10920 |
2. | 超出30页每页加收 | 120 | 120 |
3. |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 | 1600 | 1640 |
4. |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 | 2400 | 2460 |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600
(注: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1640)
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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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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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8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
以上修订自2024年1月2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
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上述修订,提前做好内部管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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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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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申请日为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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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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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智利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在中智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将该试点项目再延长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智PPH指南。
中智PPH试点项目延长将进一步促进中智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中智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进程,并持续推动两局在专利审查领域的深入合作。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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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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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及规章
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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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23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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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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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公布,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为全国首个专利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省政府规章。
与2016年3月出台的《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相比,《办法》统一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的相关表述,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委托执法的法定职责,优化了办案流程、将“立案审批制”调整为“立案登记制”,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纠纷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调解的方式以及申请司法确认等内容,提升了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修改后的规章体例更规范、职责更明确、程序更优化、执行更有力度。《办法》解决了专利行政裁决力量不足、执行难的问题,加大了执法办案力度,有利于行政裁决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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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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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会同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细则》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的工作流程、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工作时限等内容,并根据相关部门职能进一步明晰了审查职责,细化了审查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细则》的出台,是四川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四川省技术出口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规则,是全省开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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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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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专利奖获奖名单按实核定,标准如下: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10万元,银奖每项8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广东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5万元,银奖每项3万元,优秀奖每项2万元,发明人奖每人1万元。
在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申报资助期间仍在该单位工作的专利人才给予不超过0.5万元一次性扶持。
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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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备案主体预审配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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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创新主体需求,更好服务创新发展,依据相关要求,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预审配额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2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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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长期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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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服务湖南省先进制造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满足创新主体专利快速预审服务需求,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湘知保发〔2023〕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长期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主体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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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整新的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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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1日起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新增23个国际专利分类号,删除6个国际专利分类号,删除10个洛迦诺分类号。
调整后,可受理现代食品、机械装备制造和化工产业领域的国际专利分类(IPC)主分类小类143个,洛迦诺小类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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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预审额度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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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服务武汉地区各类创新主体,支持更多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有效提升专利申请预审质量,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了《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预审额度管理细则(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备案主体等级为A类年度基础预审额度为24件,D类暂停或取消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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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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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对四川创新驱动发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研究通过,《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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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主体1年内预审合格的发明专利授权率低于60%的暂停预审服务半年及以上《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自2024年起,深圳市不再受理专利授权相关资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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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5号,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3/21/art_551_174161.html)关于“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有关要求,我局从2024年1月1日起暂停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文件链接: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zcfg/content/post_10220525.html)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和第七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有关资助政策,并将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取消相应资助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专利授权相关资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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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上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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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自2024年3月1日,本文件给出了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的评价原则、信用信息、评价方法及评价流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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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奖评审工作规范》江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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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知识产权发展的理念,发挥江西省专利奖激励引导作用,推进全省提高创新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规范专利奖评审工作,根据《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江西省专利奖励实施细则》及新时代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要求。制定《专利奖评审工作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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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价规范》湖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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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价规范》,自2024年2月9日实施,本文件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价的机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与方法、评价等级及评价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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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利)转化为标准服务规范》晋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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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专利)转化为标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这是全国首家发布知识产权(专利)转化为标准服务地方标准。 自2024年1月14日实施。
该标准包括知识产权(专利)转化为标准服务的总则、服务流程、评价与改进,将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提炼形成标准的专业技术服务。标准的制定考虑了晋城市情和具体知识产权(专利)转化为标准服务过程中实践所需条件,统筹兼顾了规范性和灵活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