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2 阅读数:125
一、背景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3月1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正式施行。《办法》对知识产权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其他事项作出了规范,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的依据和遵循。
二、重要意义
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这一重要论述,第一次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刻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方面的重大意义,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是改革开放40年取得的宝贵经验之一,将进一步有助于从更高层面、更深层次认识知识产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入了世界上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参与者、建设者。
近日,美国置中美双方已经形成的共识于不顾,再次挑起贸易战。其中,中美贸易纠纷的焦点之一是美国指控中国侵犯知识产权。中国商务部回应,表示美方指责中方盗窃知识产权、强制技术转让,是对历史和现实的严重歪曲。美国不顾中国实际情况和多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以“莫须有”的方式指责中国侵害美国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不负责任的。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取代资源、资本等要素,中美贸易不再是量的竞争,而是质的抗衡,核心技术争夺才是焦点所在,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力量。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警醒我国企业,必须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更加重视技术创新,实现技术创新上的赶超。
当前,广西正在充分发挥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作用,提升广西在“一带一路”中的战略地位,构建“四维支撑、四沿联动”开放发展新格局,通过建设南向通道,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紧密合作、共同发展,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建设,加快形成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加大西部开放力度,以物流畅通吸引产业集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科技、知识产权工作,正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广西和知识产权强区。广西科技、知识产权部门积极加强与“一带一路”有关国家的产学研合作,以全球视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深化与东盟为重点的科技创新合作,汇聚人才、企业、服务机构等要素,共建创新合作载体,为建成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选择适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求,与社会民生和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科技领域,向相关国家输出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进一步拓展广西乃至我国优势产能“走出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范围,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惠及相关国家民生福祉。
三、目标和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落实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更好地服务广西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维护自由贸易,推动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
五、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根据广西实际,结合《办法》精神,在《审查细则》起草中坚持科学管理、审查有序、严明高效的指导思想,制定符合广西实际、操作性强的《审查细则》,以适应广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需要。
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肃性和统一性的原则。坚决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审查细则》与上位法相统一,更具合法性。二是坚持全局化与简洁化相结合的原则。在条文表述上尽量简洁,将有关部门职能要求与国家、地方统一要求结合起来。三是坚持制度性与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实际,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增强《审查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主要内容
《审查细则》共29条,结合广西实际,充分吸纳了相关部门的意见,采取分散式写法,对制定依据、审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工作责任等主要内容作了表述,针对性更突出,操作性更强。
关于制定依据,《审查细则》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关于申报材料,《审查细则》采用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
关于审查流程,《审查细则》采用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
关于审查时限,《审查细则》采用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要求,也就是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对外转让;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关于审查内容,在《办法》基础上,增加了一款: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共有三条(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三)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
关于审查责任,也作出相应规定。即: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