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8 阅读数:299
导读
专利权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注: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请求人资格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利害关系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
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常见使用情形
法院侵权诉讼的证据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侵权纠纷中的证据
展览会维权需要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专利权质押、许可、转让等过程中,确认其价值或稳定性。
办理流程
提交请求(企业自行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缴纳官费——形式审查——分析评议——出具报告
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需时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做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可更正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
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4、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5、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